{"error":false,"id":["01931:01931:1999-12-30-修正:5"],"data":{"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1999-12-30-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技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法條編號":"01931:01931:1999-12-30-修正:5","立法理由":"一、中央主管機關，由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n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