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1:01931:2002-06-07-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02-06-07-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二條","內容":"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n　　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　　為提高工程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工程種類實施技師簽證；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法條編號":"01931:01931:2002-06-07-修正:1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各科技師因其特性致執業範圍各不相同，爰於本條第一項作原則性之規定，並增列「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以符實際。\n　　三、本條第二項係新增，旨在授權主管機關得針對各科技師之特性，明確訂定各科技師之執業範圍，以改進現行執業範圍不明確及中央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上難以配合之缺失。\n　　四、第三項係新增，旨在實施技師簽證制度用維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31:1985-11-2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