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1:01931:2007-06-14-修正:51"],"data":{"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07-06-14-修正","順序":51,"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禁止之，並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　　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1931:01931:2007-06-14-修正:5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本條第一項作文字修正並提高罰鍰以達保障合法技師權益之目的。\n　　三、第二次係新增，旨在對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科以刑罰，以確保工程品質與公共安全，並防杜不肖者藉機牟取不法利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31:1985-11-2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