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1:01931:2009-12-22-修正:4"],"data":{"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09-12-22-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技師；其已充技師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並追繳技師證書：　\n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判決確定者。\n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n　　三、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者。","法條編號":"01931:01931:2009-12-22-修正:4","立法理由":"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合法之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予以廢止；其為授益處分者，有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事由時，亦同。爰予修正之。\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31:2002-06-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