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技師資料庫，登錄下列事項：\n　　一、姓名、性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n　　二、出生年、月、日。\n　　三、執業方式。\n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n　　五、技師科別。\n　　六、技師證書字號。\n　　七、執業執照字號與其核發年、月、日及效期。\n　　八、曾受獎懲種類及事由。\n　　九、登記事項之變更。\n　　十、開始、停止及恢復執行業務之日期。\n　　前項事項，除第一款之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第二款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公開於資訊網路。","法條編號":"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1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n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鑒於各項技師登錄事項如以電子資料方式儲存，較便於管理及減少儲存空間，亦可減少紙張之使用，可達節能減碳之效果，爰修正序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技師資料庫，但非以登記簿型式為限。\n　　三、第一項第一款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條說明二；同項第七款增訂效期之規定；另原條文第十一款之其他事項如屬任意記載事項，即非應登錄事項，爰予刪除。\n　　四、增訂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將技師之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以外之資料，公開於資訊網路。","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