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七條","內容":"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或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法條編號":"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20","立法理由":"技師執業方式除自行開業外，尚包括受聘，爰修正增訂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等情形，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