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省（巿）技師公會，以在該省（巿）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之技師七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七人者，得加入鄰近之公會。\n　　全國性技師公會，以執行業務之技師二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法條編號":"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3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n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爰刪除區技師公會，並作文字修正。\n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發起組織全國性技師公會之人數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