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技師懲戒之處分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及公開於資訊網路，並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被付懲戒技師及其公會。","法條編號":"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5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依現行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規定，懲戒決議，於被付懲戒技師或交付懲戒者未提起覆審或被付懲戒技師覆審決議書送達被付懲戒技師後，即予執行，惟覆審決議送達後，被付懲戒技師尚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如未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即予執行，對被付懲戒技師權益保障恐有不足，爰參照建築師法第五十一條及會計師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明定懲戒處分俟懲戒確定後方予執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