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2"],"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2,"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法所稱商業，謂經營左列各種業務之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n　　一、農林業。\n　　二、畜牧業。\n　　三、漁業。\n　　四、礦業。\n　　五、水、電、煤氣業。\n　　六、製造業。\n　　七、加工業。\n　　八、建築業。\n　　九、運送業。\n　　十、金融業。\n　　十一、保險業。\n　　十二、擔保、信託業。\n　　十三、證券業。\n　　十四、銀樓業。\n　　十五、當業。\n　　十六、買賣業。\n　　十七、國際貿易業。\n　　十八、出租業。\n　　十九、倉庫業。\n　　二十、承攬業。\n　　二十一、打撈業。\n　　二十二、出版業。\n　　二十三、印刷、製版、裝訂業。\n　　二十四、廣告、傳播業。\n　　二十五、旅館業。\n　　二十六、娛樂業。\n　　二十七、飲食業。\n　　二十八、行紀業。\n　　二十九、居間業。\n　　三十、代辦業。\n　　三十一、服務業。\n　　三十二、其他營利事業。","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