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1989-10-05-全文修正:2"],"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89-10-05-全文修正","順序":2,"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法條編號":"01933:01933:1989-10-05-全文修正:2","立法理由":"本法旨在界定商業之定義，原條文將商業之類別納入定義範圍，既無益於定義之界定，且於登記實務亦乏實益。為明確計，爰參照公司法第一條立法例修正，並刪除原條文第一款至第三十二款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