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1999-12-07-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99-12-07-修正","順序":32,"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違反第三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n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法條編號":"01933:01933:1999-12-07-修正:32","立法理由":"一、為加強商號管理，有效防止商號未經登記即行開業，爰修正第一項。\n　　二、罰鍰修正改以新臺幣為貨幣計算單位，並酌予調整其數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