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2000-04-07-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2000-04-07-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商業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向遷入區域之主管機關申請為遷入之登記。\n　　商業為前項之遷出登記後一個月內，應向原所屬公會報備；遷入後，應依法重新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法條編號":"01933:01933:2000-04-07-修正:15","立法理由":"依現制商業遷址須分辦「遷出」及「遷入」登記，實有違便民之旨。為簡化作業，爰修正為商業遷址應向遷入區域之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遷入之登記即可。","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33:1989-10-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