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2002-11-26-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2002-11-26-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請求查閱或抄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但顯無必要者，主管機關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法條編號":"01933:01933:2002-11-26-修正:2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聲敍」修正為「敍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33:1989-10-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