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2002-11-26-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2002-11-26-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者，該合夥人退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須得其同意。","法條編號":"01933:01933:2002-11-26-修正:26","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33:1989-10-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