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法條編號":"01933: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18","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