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順序":21,"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商業之登記，如依其他法律之規定，須辦理他種登記者，應實施統一發證；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　　登記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印製。\n　　前二項規定之施行期限，由行政院定之。","法條編號":"01933: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2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n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　　三、第三項新增。為期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俾利應統一發證制度之廢止，爰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施行期限，由行政院定之；其施行期滿當然不再適用後，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始開始施行。\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