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法條編號":"01933: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2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n　　二、商業之主管機關為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統一用語，爰酌作文字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