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請求查閱或抄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但顯無必要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n　　商業之下列登記事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開於資訊網站，以供查閱：\n　　一、名稱。\n　　二、組織。\n　　三、所營業務。\n　　四、資本額。\n　　五、所在地。\n　　六、負責人之姓名。\n　　七、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n　　八、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經理人之姓名。","法條編號":"01933: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2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n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按商業主管機關為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統一用語，爰酌作文字修正。\n　　三、第二項新增。為配合商業登記事項之公示化，爰明定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予公開商業登記事項；為便利民眾查詢，並明定商業所在地主管主管機關應公示於資訊網站上供民眾查閱之事項。\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