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順序":31,"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法條編號":"01933: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3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n　　二、為杜絕未經設立登記之違規業者，影響商業秩序，並利於執行，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並列為本條文。\n　　三、配合原條文第一項之修正，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