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法條編號":"01933: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3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n　　二、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係為因應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後應適用之配套措施，為求周延，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明定首揭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