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2009-01-06-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2009-01-06-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申請登記時，應附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n　　法定代理人如發覺前項行為有不勝任情形，撤銷其允許或加以限制者，應將其事由申請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法條編號":"01933:01933:2009-01-06-修正:1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n　　二、第一項未修正。\n　　三、商業之主管機關為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統一用語，第二項爰酌作文字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