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2009-01-06-修正:4"],"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2009-01-06-修正","順序":4,"條號":"第四條","內容":"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法條編號":"01933:01933:2009-01-06-修正: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n　　二、按商業應經登記始得成立，而商業成立後設置分支機構應依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未登記者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理，爰刪除原條文「及其分支機構，」文字；又修正條文第五條已不分項，爰刪除「第一項」文字；另，商業之主管機關為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統一用語，爰予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