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2016-04-19-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2016-04-19-修正","順序":34,"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商業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人員抽查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933:01933:2016-04-19-修正:3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n　　二、配合本法各條之罰鍰額度，爰修正本條之罰鍰數額，並配合第九條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33:2007-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