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3:01933:2025-12-09-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2025-12-09-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商業負責人得申請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法條編號":"01933:01933:2025-12-09-修正:26","立法理由":"由於登記事項證明書之核給應由商業自身申請為限，爰刪除「或利害關係人」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又商業之利害關係人欲知悉或取得商業登記資訊，應依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或依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併為敘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33:2016-04-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