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85:01985:2010-11-16-制定:10"],"data":{"法律編號":"01985","法律編號:str":"地質法","版本編號":"01985:2010-11-16-制定","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n　　前項以外地區土地之開發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質調查。","法條編號":"01985:01985:2010-11-16-制定:10","立法理由":"一、地質敏感區係經過嚴謹地質調查作業及分析程序所劃定，而為地質災害發生潛勢較高之區域，地質敏感區內土地開發行為較易受到地質災害威脅，土地開發行為可能誘發地質災害。因此地質敏感區內依法進行土地開發行為，應事先進行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以確保其安全性，並避免將國人之生命及財產誤置於危險地域，爰於本條規定，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並但書規定：「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n　　二、地質敏感區以外地區之土地開發行為，仍須依照原有土地管理法規之規範，辦理地質調查，爰列於第二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