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85:01985:2010-11-16-制定:9"],"data":{"法律編號":"01985","法律編號:str":"地質法","版本編號":"01985:2010-11-16-制定","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各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主管重大公共建設之規劃及選址，應知會主管機關。\n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1985:01985:2010-11-16-制定:9","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加強公共建設之地質安全，規定各重大公共工程建設之規劃及選址，應知會主管機關共同參與，從地質特性提出專業建議，以避免施工或營運期間發生地質災害。\n　　二、第一項所稱之重大公共建設應以其規模及易受地質影響之程度界定，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