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85:01985:2025-11-14-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1985","法律編號:str":"地質法","版本編號":"01985:2025-11-14-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條","內容":"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地質調查或地質災害鑑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985:01985:2025-11-14-修正:24","立法理由":"對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派遣人員進入其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地質調查或地質災害鑑定者處以罰鍰，以貫徹調查和鑑定工作，維護公共安全。","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85:2010-11-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