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85:01985:2025-11-14-修正:3"],"data":{"法律編號":"01985","法律編號:str":"地質法","版本編號":"01985:2025-11-14-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法條編號":"01985:01985:2025-11-14-修正:3","立法理由":"地質為空間連續之自然現象，無法以人為之行政界線分割，而地質審查與地質災害之防治需配合地方發展，故本法規定主管機關採取中央與地方二級制，以因地制宜執行各項地質業務，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精神，充分利用各級機關之組織及人力。","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85:2010-11-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