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1957-12-20-制定:48"],"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7-12-20-制定","順序":48,"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地方營及民營鐵路，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n　　專用鐵路開放客貨營運之部份，得準用前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7-12-20-制定:4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