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1957-12-20-制定:51"],"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7-12-20-制定","順序":51,"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按其情節得處一千元以下罰鍰：\n　　一、依本法應經交通部核准事項而未經核准或呈請核准時，有虛偽情弊者。\n　　二、依本法應經公告之事項而不公告或公告中，有虛偽情弊者。\n　　三、依本法應報告交通部事項而不報告或報告不實者。","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7-12-20-制定:5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