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1957-12-20-制定:56"],"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7-12-20-制定","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n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符，致鐵路蒙受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7-12-20-制定:5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