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1957-12-20-制定:57"],"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7-12-20-制定","順序":57,"條號":"第五十二條","內容":"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n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7-12-20-制定:5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