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1957-12-20-制定:62"],"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7-12-20-制定","順序":62,"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或寄存品，鐵路應公告招領，經公告後一年內，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即取得其所有權。","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7-12-20-制定:6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