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1957-12-20-制定:63"],"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7-12-20-制定","順序":63,"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n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n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n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發行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7-12-20-制定:6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