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1959-01-09-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應按照左列各款，向交通部呈報：\n　　一、籌備及工程時期，應將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呈報一次。\n　　二、營運時期，應將營運狀況及改進計劃，每三個月呈報一次。\n　　三、每年於年度終結時，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經濟情形，呈報一次。\n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呈報一次。\n　　附帶辦理一般客貨運輸之專用鐵路，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3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