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44,"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地方營及民營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專用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n　　交通部對前項專用鐵路開放客貨運輸者，應嚴加檢查，務使符合鐵路規章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