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5"],"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45,"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或宣告停辦，均應先呈交通部核准。\n　　前項呈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