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1959-01-09-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應視同喪失，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者，不在此限。\n　　請求前項賠償時，聲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貨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6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