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n　　一、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n　　二、對從業人員應予以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鐵路法令之規定。有關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限制、暫停或調整其職務。\n　　三、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並採取預防措施。","法條編號":"02014: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6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