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01-05-08-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01-05-08-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專用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n　　交通部對經營客貨運輸業務之專用鐵路，應嚴加檢查，使符合鐵路法令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4:02014:2001-05-08-修正:4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