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01-05-08-修正:65"],"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01-05-08-修正","順序":65,"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臨近電化鐵路之各項設施，應依左列規定：\n　　一、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不得在地面上裝設金屬管線、金屬結構物或建造建築物。但係屬原有或與行車有關，經施予適當之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n　　二、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線路，與鐵路平行之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應對電力干擾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n　　三、沿鐵路敷設之油管、氣管線路，應儘量避免與鐵路平行；如無法避免，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n　　四、臨近鐵路之公路高於鐵路之地段，應由該公路之主管機關，在其臨近鐵路之一邊設置護欄。\n　　五、跨越電化鐵路之人行天橋及公路橋樑，應設安全防護裝置。\n　　前項防護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2001-05-08-修正:6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