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03-06-06-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03-06-06-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內容":"於鐵路橋樑附掛管線者，應協調鐵路機構同意後，始得施工。在鐵路用地內或穿越鐵路路基埋設管線、溝渠者，應備具工程設計圖徵得鐵路機構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其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n　　已附掛或已埋設之管線、溝渠，因鐵路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除或遷移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及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各半負擔。","法條編號":"02014:02014:2003-06-06-修正: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