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03-06-06-修正:67"],"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03-06-06-修正","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一條","內容":"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建築，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n　　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n　　前二項之修改、拆除或砍伐、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等之補償。","法條編號":"02014:02014:2003-06-06-修正:6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