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06-01-13-修正:47"],"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06-01-13-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之盈餘分配，不受百分之二十五之限制。","法條編號":"02014:02014:2006-01-13-修正:47","立法理由":"因高速鐵路計畫係民間投資案，具有特許營運年限之特性，因此限制其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之規定，將使民間投資業者在特許營運時間內，難以維持合理報酬。爰增列但書，規定對於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之盈餘分配，不受百分之二十五之限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01-05-0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