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06-01-13-修正:67"],"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06-01-13-修正","順序":67,"條號":"第六十條","內容":"電化鐵路架空電車線，在平交道上之高度，應容許裝載四點二公尺高度之道路車輛安全通過；如因特殊狀況不能保持其淨空高度者，應在平交道兩側設置限高門，禁止超過規定裝載高度之車輛通行。","法條編號":"02014:02014:2006-01-13-修正:6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