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06-01-13-修正:77"],"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06-01-13-修正","順序":77,"條號":"第六十七條之二","內容":"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4:02014:2006-01-13-修正:77","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