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33"],"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14-05-30-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n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n　　二、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n　　三、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n　　四、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n　　五、管理組織系統；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經理人名冊。","法條編號":"02014:02014:2014-05-30-修正:33","立法理由":"為落實法律保留原則，爰將現行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對於地方營、民營鐵路逾期未申請立案，應廢止其籌辦之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增訂於本條，並明定須報請行政院備案，以配合鐵路法第二十八條核准籌辦之程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01-05-0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