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14-05-30-修正","順序":66,"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內容":"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n　　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n　　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2014-05-30-修正:6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對於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等事項，有加強規範之必要，爰訂定第一項。\n　　三、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立法意旨，訂定第二項，明定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n　　四、將現行鐵路修建養護規則之授權依據，由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為本條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