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82"],"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14-05-30-修正","順序":82,"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法條編號":"02014:02014:2014-05-30-修正:82","立法理由":"查公路法、大眾捷運法等法律對大眾運輸業，均僅規定業者應投保旅客（乘客）責任保險，而無物品運送責任保險之規定，目前臺灣鐵路管理局亦未對運送物品投保責任保險，爰刪除物品投保責任保險之規定，日後物品運送保險費率即回歸市場機制，並可使鐵路機構積極主動降低其事故發生風險，始得以較低費率投保物品責任保險，降低其保險成本。又無論投保與否，皆不排除請求權人依民法請求補償、賠償之權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