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85"],"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14-05-30-修正","順序":85,"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n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4:02014:2014-05-30-修正:85","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係67年7月26日修訂公布施行迄今，歷經36年均未曾檢討修正，導致處罰過輕，難使有意犯者心生警惕，故修正原條文，明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n　　二、第二項明定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